湖北众契舜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25号
原告:湖北众契舜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文安街中南SOHO城1单元3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分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以南、万科城市花园西侧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2幢6层1号。
代表人:***,武汉分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众契舜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众契舜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契舜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