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新华路132号-A。
法定代表人:陈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公路与微山南路交口香堤广场10-1、2、3、4-312。
法定代表人:闻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2]津仲调字第011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仲调字第0116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杨宝志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