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5364号
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齐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颖,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婉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