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756号
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劝业场街新华路132号-A,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1031634354(3-3)。
法定代表人:陈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