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9204号
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新华路132号-A。
法定代表人:陈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0元,由天津市国源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