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125执1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福州天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盘古乡水尾村大王后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4372625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州天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125执1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