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民初34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福州金融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437265C。

法定代表人:方滂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梓,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志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佳宝

速录员施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