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辖44号
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颖,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龙,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5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方滂修。
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厦门华玺(H2014p05地块)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由于被告多次多处违约,无理停工数月,并恶意阻工,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7568200.7元,并退出施工现场、停止侵权行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厦门华玺(H2014p05地块)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厦门华玺(H2014p05地块)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海沧区的厦门华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包给被告,并约定了劳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该合同应属劳务分包合同,而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由施工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受诉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讼争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厦门市海沧区,故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汉聪
审判员 王义清
审判员 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孔 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