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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5民初3865号
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颖,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龙,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5层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4372625C。
法定代表人:方滂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卢 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