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196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龙头村(土名中社)****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508140134。
经营者:戴新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灿,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璋,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马排村竹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4372625C。
法定代表人:方滂修。
被申请人:胡敬崧,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彭辉。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诉被申请人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胡敬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胡敬崧的银行存款810100.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胡敬崧的银行存款810100.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0.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泉卓建材经营部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