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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3民初1502号
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5C。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委托代理人:吴雪英,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建科工大厦38层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78.77元,由原告福州天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