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2民初19588号
原告: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夏庄村小夏街与薛夏北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由河南云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