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9民初2483号之三 原告:***。 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