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9民初2965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