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3执95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公司。
被执行人:北镇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镇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4573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履14926.2元,剩余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