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河南立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赛一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2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味精厂第一生活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赛一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美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广场5005-50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赛一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新北正控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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