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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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2642号
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路。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岩头东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8.5元,由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