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

玉环县某某*建材经营部、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2642号 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港路。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村岩头东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扬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8.5元,由原告玉环县***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