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江城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与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以本案争议比较大,案件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该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