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江城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与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定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以本案争议比较大,案件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该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