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

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诸暨市某某沙石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沙石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双福村142号。 经营者:***,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116号一楼。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沙石经营部、浙江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海海洋银环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