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滨商初字第014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江阴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