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国贸街8号。
法定代表人:邢金胜。
委托代理人刘倩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付端香: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328号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409。
法定代表人:卿光宗。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8日、8月26日两次在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2月28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3月16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确认暂无其它财产。
2019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7920.6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87920.6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