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36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国贸街**。
法定代表人:邢金胜。
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科研展销楼409。
法定代表人:卿光宗。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大连迈泰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凤鸣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