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财保32号
申请人: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前进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LKJLX2。
法定代表人:张佳,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负**(第**)信用代码9150011569124541XQ。
法定代表人:何谊,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渝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