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星耀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694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星耀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诉前调确4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裁定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星耀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星耀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1628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2342元。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2342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