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恢1056号
申请执行人蒋登纪,男,汉族。
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兴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广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蒋登纪与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蒋登纪偿还欠款2201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1元、保全费2420元,同时申请人需向被执行人提供2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兴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196900元,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案一案一账户汇款32255元(含案件受理费3351元、保全费2420元,执行费3202元)。
3.因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登纪拒不向被执行人提供2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拒不到庭领取剩余案件款29053元,故本院将该案款暂存一案一账户,待申请执行人提供发票后予以支付。
4.执行费3202元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执恢105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