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2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兴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201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1元、保全费2420元,同时申请人需向被执行人提供2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兴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法向被执行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