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422民初5806号 原告: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茶庵镇茶庵村人民政府东边办公楼第三层北侧第一间、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K04N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胜建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胜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胜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0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73.7元、医疗费329.5元,合计51608.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业已向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由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皖淮寿劳人仲裁【2024】254号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因为工伤而享受的应由原告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2023年安徽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发生工伤的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2022年安徽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7401元/月进行计算,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2023年安徽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7688元/月计算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赔付标准。原告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于庭后收到***于庭前邮寄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7688元/月为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仲裁裁决合法合理。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于2023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的规定:“一、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88元/月;二、核定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执行。……”。在本案中,答辩人于2023年12月5日发生工伤,其发生工伤时,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就已经调整为7688元/月,仲裁裁决以其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并无任何不当。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劳务的项目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2023年12月5日,***在工地受伤。后复查发生医疗费329.5元。2024年1月11日,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寿县认定2024010002),认定***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5月20日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淮南因工鉴定【2024】0515),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2024年11月1日,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皖淮寿劳人仲裁【2024】2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致胜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73.7元,医疗费329.5元,合计53043.2元;二、致胜建设公司与***的劳动关系解除。致胜建设公司对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安徽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88元/月为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裁决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以安徽省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401元/月为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皖淮寿劳人仲裁【2024】254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轨迹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于2023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第一条: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88元/月。第二条:核定2023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本案中,***发生工伤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在前述通知发布之后,根据前述通知的内容,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安徽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88元/月的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故,对于致胜建设公司要求以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401元/月的标准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他裁决事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273.7元,医疗费329.5元,合计530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致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