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5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维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南路316号六号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精锋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维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精锋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立案后,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杭州维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及被告杭州精锋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均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杭州维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杭州精锋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维讯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精锋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