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西2区第2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永州侨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有上网电费收入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在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上网电费收入款分配比例按月偿还。并经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