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1219号
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秋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科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