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荣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荣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谦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20号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良锋,总经理。

被告:***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1-15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丹雯。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梁 琨

审 判 员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