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20号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良锋,总经理。
被告:***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1-15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丹雯。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梁 琨
审 判 员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