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闻都城市广场综合商业17号楼E座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3328707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4540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案款标的7827252.93元及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6653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