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舍必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恢110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西巷。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舍必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舍必崖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青。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舍必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105执恢1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海东
审判员  卜吉娜
审判员  吴 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