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971号之三
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23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87元,共计2,312元,由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