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971号之一
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23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