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971号
申请人: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123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迪东路399弄18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44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力峰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越城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3,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