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5民初20437号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将本市长宁区XX路XX号(内)和132-138(双)号的既有房屋及临建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出租给被告,约定租赁期至2020年5月31日。但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搬离涉讼房屋。原告催告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腾退涉讼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被告搬离涉讼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109,500元计算)。
被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在本市崇明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讼房屋位于本市长宁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