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1707号
原告:Z&LGeotechInc.,住所地:35RainthorpeCrescent,Scarborough,Ontario,Canada。
法定代表人:HuanchunZhu,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卡(武汉)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第20幢6层2号。
法定代表人:HuanchunZh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君,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亦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Itasca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111ThirdAveS,Suite450,Minneapolis,USA。
原告Z&LGeotechInc.与被告***卡(武汉)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ItascaInternationalInc.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Z&LGeotechInc.于2018年6月7日以当事人有意先行庭外协商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Z&LGeotechInc.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Z&LGeotech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Z&LGeotechInc.负担。
审 判 长 程 静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燕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