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3002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清河北路西9777号重汽翡翠外滩中区。
被申请人:同力建安装饰(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吉平。
被申请人:陈吉印,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力建安装饰(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陈吉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力建安装饰(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陈吉印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