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知民初125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