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119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