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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2043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A单元26层1、2、3、4、5、6、7、8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