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2017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负责人:奚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23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