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4民催8号
申请人: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812-18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艳,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舒睿,系该单位职员。
申请人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作为收款人、中国光大银行长春长影支行作为支付银行、账号:XXX,票号:XXX、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票面金额15,533.2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欣
审判员      张奇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