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户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先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户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先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4执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