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郁青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杰,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从静,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9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5,000元;二、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计5,825元,财产保全费4,445元,均由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朱家角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0元。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朱枫公路XXX号XXX幢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朗迪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