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财保141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路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8375569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委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KB0Q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正在审理的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4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3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6301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