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2号
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路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8375569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谢家村村委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KB0Q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诚意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