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36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福新路19号-2.
被申请人: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富村镇工业南路辛庄村南。
被申请人: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软件园1号会展中心八层2单元A7室。
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静超
人民陪审员  蔡祥华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