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财保1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98号府西花园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76072。
负责人:鲍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明,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童子河西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78126530。
法定代表人:赵兰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56011。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667854。
法定代表人:吴纯辉,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少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奚 唯